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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冷链物流发展政策操作办法(暂行)》解读

日期: 2021-05-26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冷链物流发展政策操作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口岸物流发〔2021〕10号)。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75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我市冷链物流企业发展,持续推进全市冷链物流行业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建设,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在深入研究分析、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重庆市冷链物流发展政策操作办法(暂行)》作为全市城乡冷链物流政策奖励指引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重庆市冷链物流发展政策操作办法(暂行)》共包含五个部分。

关于奖励对象及标准。第一部分为奖励对象及标准,对奖励范围、奖励金额、奖励方式进行了明确。文件规定,本地独立法人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购符合规定的冷藏车辆、对现有冷藏车辆进行信息化改造,同时接入全市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可享受相应的一次性政策奖励。一、二级冷链物流节点运营单位接入全市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可享受相应的一次性政策奖励。三级冷链物流节点运营单位接入全市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并完成全程追溯冷链物流模式改造,可享受相应的一次性政策奖励。牵头制定冷链物流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本地独立法人单位,可享受相应的一次性政策奖励。

关于申报时间及流程。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为申报时间及流程,对申报奖励资金时限、佐证材料、申报环节、审批及资金拨付流程等进行了明确。其中,申报时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申报冷藏车辆奖励和一、二、三级冷链物流节点奖励的申报主体,应通过重庆市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向市政府口岸物流办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冷链物流标准奖励由申报主体向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直接提交书面申请。

关于监管措施。第四部分为相关监管检查要求,对奖励资金审计、违规行为、违约处罚进行了明确。申报政策资金企业及企业法人申报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由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开展第三方审计。虚假申报或违反承诺协议企业及企业法人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冷链物流发展政策操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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