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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动物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日期: 2020-02-26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有序推进物流企业复工复产和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根据《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分类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肺炎组发〔2020〕6号)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物资物流保障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8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物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抓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有关部署安排,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压实当地政府属地责任,落细行业部门属事责任,做好物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物流是抗击疫情的生命线,是全产业链复工复产的前提,更是经济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复工复产,物流先行。要放开物流限制,建立防控体系,加强人员管控和场所管理,推动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手硬”。

二、有序推动,强化协调

(一)分类处置物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低风险区县抓紧全面推动物流企业复工复产;中风险区县在做好通风、消毒、体温检测等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物流企业复工复产;高风险区县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强化指导,有序推进国家物流枢纽、重要节点物流园区和为汽车及零部件、智能电子终端制造等重点工业项目以及民生服务业、医疗物资保障、农资和农产品服务的配套物流及仓储企业复工复产。

(二)建立重点物流企业项目库。在前期以汽车及零部件、智能电子终端和防疫物资为重点的物流保障企业名单基础上,梳理形成全市重点物流保障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测,及时发现、解决物流企业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三)推动重大物流项目开(复)工。抓紧推进列入2020年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的物流项目和重庆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严格落实施工方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开(复)工开行的防控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推进重大物流项目开(复)工。

(四)杜绝出现“路难行”问题。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通知要求,做到道路通行“五严禁”,全力保障公路路网顺畅运行,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

(五)避免出现“证难办”问题。着力解决园区、区县乡镇(街道)在物流企业复工复产审核中出现的不协同问题,对重点工业企业和配套物流企业的复产复工实行同时申报、协同审批,力争同期复工。

(六)避免出现采取“一刀切”隔离措施影响物流运输保障工作情况。对短期向我市运送物资的驾驶员、装卸工等提供保障的人员,以及从事道路运输的司乘人员,经过体温检测符合规定的,在采取口罩等必要防护措施的前提下,不得采取隔离措施。

(七)灵活处理解决工业园区物流配套问题。在司机采取口罩等必要防护措施并通过体温检测符合规定,承诺不下车作业的前提下,各园区不得以所属物流企业未通过复工复产审核为由阻拦运输车辆入园作业。

(八)对运抵我市各大港口的集装箱、滚装船、件散货船舶实行人货分离的管控方式。仅对出入疫区的船员按规定进行隔离,允许第一时间开展货物装卸作业,允许船只驶离。

(九)加强行业政策引导。用好用足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的减费降税政策文件及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等有关扶持政策,引导帮助企业申报。鼓励各区县、园区出台支持物流企业复工复产的地方性支持政策。

三、加强督导,务见实效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牵头成立物流企业复工复产督导组,深入重点物流枢纽园区、重点物流仓储企业和汽车及零部件、智能电子终端生产等重要工业项目配套物流企业开展指导督促,检查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和复工复产工作推进情况,现场解决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并开通24小时热线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本通知执行期为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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