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
公开征求《重庆市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的相关规定,我办现就《重庆市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1月23至29日(公告之日起7日内,以发送时间为准)。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本文链接下载。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联系人:于翔,联系电话:023—63151334。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kawlbghfzc@126.com)提交。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我办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市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附件
重庆市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基础〔2021〕1197号)和《重庆市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五年行动方案(2023—2027年)》(渝委发〔2023〕7号)要求,以西部陆海新通道为牵引,发挥重庆作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联结点作用,加快建设内陆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推进物流降本增效,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以重庆为运营组织中心的国际物流通道发展
(一)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开行重庆至北部湾港、湛江港、洋浦港等港口的铁海联运班列,开行中老、中老泰、中越、中缅等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开行跨境公路班车,结合运输箱量、运输货值、联运量以及市场开拓、产业带动等情况,对通道运营企业给予奖补。支持引导更多有实力的市场主体参与通道建设,提供更具比较优势的物流服务,强化我市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和运营组织中心功能作用。(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相关区县政府等)
(二)保障中欧班列高质量稳定发展。支持重庆中欧班列稳定开行,推动提升班列运行质量,结合运输箱量、运输货值以及运营质量、产业带动等情况,对通道运营企业给予奖补。积极开展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建设,强化重点项目储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政府等)
(三)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支持航空企业新开(恢复)、加密重要国际客货运航线,结合国际航线发展规划、航线航班情况等因素,给予一定期限的资金奖补。巩固提升国际航空枢纽功能,对航空货物中转、卡车航班开行、货运基地公司设立等,结合运行情况,分档分级给予一定期限的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相关区县政府等)
(四)促进水运物流大运量、低成本优势发挥。支持推广应用更适应市场需求、更加绿色高效的“130型”、新能源船舶,对提升三峡枢纽过闸和水运物流效率的船舶给予奖励。加快推动“经济·智慧长江物流”重大应用建设,发挥长江黄金水道整体智治作用,助力开行沪渝直达快线、江海直达航线以及实施铁水联运、水水中转和“散改集”“小改大”业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局等)
(五)推动通道高效衔接和中转辐射带动。加快数字通道建设,助力西部陆海新通道与中欧班列、长江黄金水道、航空网络等高效联运,提升国际货物中转能力。加大市场分析研判,支持开行沿江铁海联运班列、高铁货运班列、国内直达班列等班列线路,提高通道货源统筹和中转辐射能力。(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局、相关区县政府等)
(六)引导重点区县深度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建立完善监督激励工作机制,综合评价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车)开行效率、货运量和货运值增长、组织市场主体参与、试点示范创建等情况,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分类分档给予资金奖补。完善市区共建共担机制,指导区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相关区县政府等)
二、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七)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支持完善西部陆海新通道运输网络、“五型”国家物流枢纽等领域的基础设施网络,对发挥作用显著的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优先列入市级层面统筹推进,支持将合理的空间需求统筹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在用地、用林、用能等指标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并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市级重点项目、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方面给予倾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林业局等)
(八)推进物流枢纽重点项目建设。对纳入《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五年行动重点项目库》,在现代物流供应链体系构建等方面作用突出的项目,以及经认定的市级多式联运、冷链物流节点、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农村物流体系、集装箱共享调拨等重点项目,结合项目实际投资运营情况,分级分档给予资金奖补。支持物流供应链主体积极参与国家物流枢纽等骨干物流节点建设,服务粮食、能源、矿产等战略储备物资的中转、流通、深加工、贸易。支持重点物流项目生产性用房建设,对2024年1月1日后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国动办等)
三、强化市场主体培育
(九)推动制造业物流业融合发展。支持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加大整合、招引力度,重点围绕产业链长、产业幅度宽、带动性强的领军企业、链主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国际化链主企业,结合工作成效在市级专项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支持。支持传统流通企业向供应链集成服务商转型,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支持本地企业在通道沿线国家有序建设整车整机及零部件生产基地,积极融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结合工作成效给予资金奖补。支持物流企业、物流园区实施信息化、数字化改造,对经认定的仓储智能化、自动化改造示范项目建设主体给予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等)
(十)助推物流企业提档升级。支持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国家粮食核心物流枢纽等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对首次获评运营主体,引导企业落地发展,对全球物流企业100强、中国物流企业50强在渝设立总部、网络货运平台以及企业在渝设立分拨中心,结合年度结算量给予资金奖补。加大物流市场主体培育,对首次被评为全球物流100强、中国物流50强、5A级物流企业、4A级物流企业、星级冷链企业以及首次升规纳统的重庆物流企业,分类分档给予资金奖补。提升冷链运输水平,支持企业采购合规冷藏车,结合车辆类型给予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招商投资局等)
(十一)提升高水平专业服务水平。围绕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支持引进培育一批国内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服务主体等高水平专业服务领军企业,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来渝设立功能性总部、区域总部、结算中心等机构。(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招商投资局、人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等)
(十二)促进进出口贸易发展。推动跨境电商发展,支持重庆企业通过入驻东南亚、南亚等地区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或自建独立站等方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做大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优先为跨境电商企业协调西部陆海新通道舱位,常态化开行西部陆海新通道跨境电商专列,支持开展多种贸易方式拼箱拼列运输,降低物流成本。支持企业开展整车、特殊商品、特殊货物等进出口和报关等业务,结合业务开展情况给予资金奖补。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发展,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优先给予舱位保障,在运价方面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商务委、重庆海关等)
四、优化口岸物流营商环境
(十三)提升经贸合作平台能级。支持高标准办好智博会、西洽会、中新金融峰会、陆海新通道国际合作论坛等国际展会,高水平举办川渝地区—湄公河国家地方合作论坛、中国(重庆)跨境电商交易会、陆海新通道跨国企业家峰会等活动,高质量建设重庆RCEP投资贸易服务中心,做靓国际经贸品牌,支持企业探索构建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服务平台,推动通道经贸合作走深走实。(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中新项目管理局、市政府外办、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金融监管局、市贸促会等)
(十四)推进物流领域标准化建设。支持市场主体牵头制定国家、行业、地方、团体物流相关标准,分类分档给予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十五)促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推广应用。支持企业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对年度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或运单的企业,结合单证类型、数量给予资金奖补。支持企业利用多式联运单证融资,结合年度融资金额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等)
(十六)降低口岸通关作业费用和物流成本。引导口岸场所经营单位降低口岸作业费,结合降幅情况给予资金奖补。对在重庆铁路口岸和各综合保税区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对4类、5类、6类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统一按三类客车的收费标准优惠计收车辆通行费,并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安装特定ETC车载装置,预约优惠通行。(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局、重庆海关,相关区县政府等)
(十七)提升金融服务支撑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保理、担保、供应链金融、离岸金融等服务产品,加大西部陆海新通道场景运用。探索建立通道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通道贸易物流企业融资,给予贴息和担保费用补助。支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推动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托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联合体,提升境内机构金融支持,联动境外金融机构,强化境外汽车金融服务模式创新。(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等)
(十八)支持重大决策咨询课题研究。围绕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重大理论、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支持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和针对性课题研究,完善决策服务支撑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等)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本政策实施后,如国家出台新措施,遵照国家新措施执行;我市已出台现行有效的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支持对象、支持环节、具体支持标准、申报方式等以操作办法或申报指南为准。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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