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陆海新通道“一单制”数字提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扩大“一单制”数字提单应用,首创行业规范打造示范引领成果,为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省(区、市)提供可参考、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提单应用新模式。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牵头制订了《重庆市陆海新通道“一单制”数字提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公民、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2024年8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街道青竹东路16号(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624903863@qq.com。
感谢您对西部陆海新通道事业的支持!
附件:《重庆市陆海新通道“一单制”数字提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2024年7月11日
(联系人:张莎;联系电话:63151929)
附件
重庆市陆海新通道“一单制”数字提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我市陆海新通道多式联运“一单制”数字提单(以下简称“数字提单”)的监督管理,促进数字提单的运用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字提单界定】本办法所称数字提单,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采用两种或两段及以上运输方式的运输货物,应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签发给货物托运人,用以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并保证据以交付货物且能够实现货物运输和贸易全链条数据互通互认、业务真实可查可核、全程动态可追可溯的数字单证。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提单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解决数字提单管理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负责数字提单的发展促进和统筹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商务、海关、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数字提单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域协作】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加强与陆海新通道沿线省(区、市)在数字提单方面的协作,协同相关省(区、市)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数字提单互联互认、业务流程、数据交换、服务要求、安全准则等技术标准,规范使用流程,强化技术保障,促进数字提单在陆海新通道的普遍认可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平台建设】本市支持数字提单平台建设,集成数字提单的签发、转让、融资等业务。平台建设主体履行平台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平台安全运行。
第七条【平台开放共用】本市鼓励多式联运经营人、实际托运人、和承运人等市场主体运用数字提单平台办理相关业务,促进数字提单的推广应用。
支持数字提单平台向市场开放,鼓励各数字提单平台互联互通,鼓励数字提单平台与海关、税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的业务系统衔接,为职能部门获取统计数据,为市场主体核验数字提单贸易真实性等提供便利,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提高交易效率,防范交易风险。
第八条【平台安全】数字提单平台建设主体应当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保障数字提单签发、转让、融资等过程中的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并在发生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迅速恢复平台系统。因未履行义务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平台监管】数字提单平台建设主体、使用者应当遵守平台规则,服从平台管理,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平台从事与数字提单无关的事务和发布与数字提单无关的信息,不得利用平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数字提单平台建设主体发现平台使用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约谈违法行为人,必要时可以取消其使用资格。
有关组织、个人需依法获取数字提单相关数据的,数字提单平台建设主体和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纠纷解决】因利用数字提单平台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因开具虚假数字提单进行融资等违法行为,给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任何个人、组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数字提单签发内容】数字提单签发内容包括:
(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件数、重量、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等;
(二)车牌号、船名/航次、班列号、车板号等;
(三)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的名称、主营业所和联系方式等;
(四)货物接收地、货物启运地、货物中转地、货物目的地等;
(五)运输工具启运日期、提单签发日期、地点等;
(六)预付或到付、付费地等;
(七)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的数字签章;
(八)其它双方认为需要载明的信息。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效力。但提单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提单效力】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货物后,应当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和相关流程签发数字提单,数字提单仅能签发一份,不分联次。不得签发没有实际货物交付运输的数字提单。
数字提单与纸质提单具有等同效力,且不能同时签发。托运人要求签发纸质提单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数字提单签发要求】数字提单应当符合数字技术标准,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素在数字提单平台签发、转让和进行融资。
第十四条【货物控制和交付】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根据数字提单持有人的要求控制货物或者交付货物,维护数字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无正当理由拒绝控制货物或者交付货物的,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融资鼓励】鼓励金融机构将数字提单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受的单证,并为数字提单相关外贸企业提供本外币结算、信用证开立、进出口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等服务。鼓励外贸企业作为提单持有人向金融机构申请数字提单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融资服务】支持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系统与数字提单平台相衔接,建立数字提单一体化融资节点,为数字提单融资提供高效、便捷、可信服务。
第十七条【融资风险控制】支持金融机构与融资主体、多式联运经营人以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数字提单货物控制等相关责任,有效控制数字提单融资风险。
第十八条【融资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提单融资的支持和监管,规范融资秩序,采取措施防范因数字提单融资产生的金融风险。
第十九条【政策扶持】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数字提单应用环境,采取措施支持数字提单的应用和平台系统的开发建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使用数字提单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推广应用】鼓励多式联运经营人、进出口企业、实际承运人、仓储企业、物流企业、金融机构等积极签发、认可和使用数字提单,带动关联企业应用,逐步构建国际贸易数字化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应当协同相关市场主体推动建立各方互认互信的数字提单标准、多式联运业务组织流程等制度,促进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简化数字提单业务办理手续,推动数字提单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使用规范】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引导企业完善数字提单信息录入、提单监测、提单交易、提单注销等功能,促进贸易、物流、金融等信息融合,提高数字提单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信息开放】数字提单平台可根据数据使用权限开放监管动态、物流运踪、托收转让等信息,保障运输全程可监测、可追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数据共享】市政府口岸物流办、交通运输、商务、海关、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数据共享,优化数字提单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四条【参照适用】我市中欧班列及其它多式联运数字提单的签发、运用、管理和监督,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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