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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铁路提单,为陆上贸易“破局”

日期: 2026-03-31

去年底,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一份源于中国实践、对全球贸易具有深远意义的国际公约。

而重庆,正是这份“中国方案”的重要贡献者。

破僵局 创新源于一场“官司”

故事要从一张小小的铁路提单开始说起。

简单来说,提单作为国际贸易的“物权凭证”,是货物所有权的象征,更是信用证结算、融资抵押的关键依据。长期以来,这一核心凭证仅适用于海运,身居内陆的地区在陆上国际贸易中常因运输方式受限而“受制于人”。

打破这一僵局的,正是重庆的改革创新实践。

3月30日,在沙坪坝区团结村中心站,龙门吊起降不停。作为中欧班列(渝新欧)的主枢纽,一趟趟集装箱班列从这里鸣笛出发,一路向西奔赴欧洲。

英飒公司是这条国际物流大通道的“常客”。这家主营汽车贸易的企业,常年通过中欧班列,把德国生产的进口汽车运到重庆。

为了方便贸易往来,英飒公司曾与物流方约定:境外接货时签发的铁路提单,是提取货物的唯一凭证。

2019年,该公司将铁路提单项下的两辆德国汽车转卖给了孚骐公司,并约定:交付铁路提单即视为交付车辆。

然而,让孚骐公司没想到的是,当他们拿着提单想提货时,却遭到了物流方的拒绝:“我们只认英飒公司。”

2020年,“官司”打到了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

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提货纠纷。随着中欧班列越跑越密,围绕铁路提单所展开的凭单提货、交易、融资,也催生出全新经营模式。

铁路提单在一定条件下,是否具备可转让、可融资等某些物权属性?这一新问题,亟待找到具有行业普遍意义的标准答案,才能更有利于陆上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面对空白的法律规则,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迎难而上、不断摸索,合议庭经过深入的理论论证和实务调研后认为,在国际贸易各方约定缔约承运人签发铁路提单并明确铁路提单持有人具有提货请求权的情况下,转让铁路提单视为转让提货请求权,使铁路提单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运输合同相对人的约束,具备了一定的流通性。

最终,法院确定了铁路提单及其基本交易模式合法有效的裁判思路。由此判决,孚骐公司享有两辆汽车的所有权、可提取车辆。

开先河 纳入典型案例库

这是开全国之先河的陆上贸易铁路提单“第一案”。“重庆创新了司法规则,从司法层面肯定了铁路提单的可流通性及其交易模式,以司法先行推动经济贸易的发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说。

上述贸易案件的判决,很快得到国家层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共建“一带一路”典型案例并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进一步明确铁路提单可作为货物交付凭证的裁判规则,为各类经营主体对铁路提单的可转让性提供了稳定的预期。

此外,中国还向联合国提出了关于陆上货物运输单证规则的提案,这也为《公约》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

助力陆上贸易更便捷,重庆还从多方面入手,推动“铁路提单”成功拓展至多式联运“一单制”提单:率先明确符合条件的陆运提单可作为国际贸易结算融资的有效单证;针对性解决多式联运提单凭单提货、交易融资的政策衔接问题,为“一单制”改革提供全链条政策支持。

新机遇 重庆做好“下半篇文章”

作为全国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首批试点地区之一,如今,铁路提单等运输单证的使用率在重庆快速提升。

截至去年底,重庆累计签发“一单制”提单超4.7万单,其中,数字提单超1.3万单。应用场景从传统国际铁路、铁海2种联运方式,拓展至江海、公海、国际公路班车等5种联运方式,覆盖平行汽车、机械设备等多个品类。

今年1月,重庆签发“一单制”提单共1264单、同比增长22.7%,同时,对接《公约》规则,率先签发《公约》项下铁海、铁路、江海联运可转让“一单制”提单。

据悉,《公约》签署仪式将于今年下半年举行。根据相关规定,在第10个国家签约180天后,《公约》就将正式产生效力。《公约》生效后,将为我国陆上贸易高质量发展带来重大机遇,接下来,重庆将继续努力做好可转让货物单证规则落地实施的“下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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