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发展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印发了《重庆市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发展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背景依据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是实现交通强国战略、发展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支撑,是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的重要举措,是引领国际物流通道建设、推动国际贸易便利化的基础工程。近年来,我市多式联运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已基本形成东南西北四向物流通道,铁公水空四种运输方式协调配合的多式联运体系,国际多式联运枢纽功能明显增强,物流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不断提升。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行动计划》(渝委发〔2019〕22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完善多式联运体系,拓展国际物流大通道网络,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和高质量发展,推动重庆内陆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建设,我市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包含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共五个部分。其中重点任务部分包含6条,保障措施部分包含4条。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实施意见》提出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依托我市立体交通体系,以物流枢纽为重要节点,以提升多式联运发展水平、优化运输结构、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提质为核心,加快构建多式联运体系的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确定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夯实基础,强化能力;深化改革、创新驱动;整合资源、协同联动;需求引导、示范带动等共五项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2年,通过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发展,重庆多式联运体系更加健全,物流规模化、信息化、国际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形成辐射内陆地区、联通全球市场的多式联运体系,服务与支撑重庆内陆国际物流枢纽的建设与发展,推动重庆乃至西部地区综合物流成本明显降低,力争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重降至12.5%左右。
《实施意见》具体围绕多式联运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多式联运集聚辐射能力显著增强、多式联运服务规则初步形成、多式联运市场环境不断优化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发展目标。经过2-3年努力,力争国际物流总量突破1200万吨,港口集装箱年吞吐量达130万标箱以上,江北国际机场货邮年吞吐量达到60万吨。多式联运主体引进与培育政策更加完善,力争引进全球物流50强企业2家,培育本地百亿级物流企业达到4家。
四、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围绕推进多式联运的发展目标,《实施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重点任务:一是提升多式联运基础设施水平。包括推进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物流通道建设;加快枢纽站场建设;完善枢纽站场集疏运体系。二是推进多式联运装备升级和服务规则衔接。包括大力推广标准化运载单元;强化多式联运服务规则衔接。三是激发多式联运市场主体活力。包括培育引进多式联运经营人;支持企业间加强紧密合作;大力推广多式联运产品。四是优化多式联运发展市场环境。包括优化市场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优化口岸通关监管模式。五是推进多式联运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包括打造统一的多式联运信息平台体系;完善各运输方式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试点建立多式联运单证及配套结算融资规则。 六是深化多式联运区域交流合作。
为确保《实施意见》有效实施,提出了四条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建立促进多式联运发展联席制度,深化与中铁成都局集团合作,推动场站设施共建和信息开放共享。二是加大政策支持保障。强化多式联运设施用地保障,争取将部分重点项目纳入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建设项目库,开展市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研究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培育引入和多式联运智能化装备应用的支持政策。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引进各类国际化人才和紧缺高层次人才,加快构建我市的多式联运人才体系。四是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建立多式联运专项统计调查制度、多式联运重点企业联系机制、多式联运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估体系等。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了2020年至2022年重庆市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体系建设重点项目清单。
五、相关名词注释
1. 多式联运:联运经营者受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的委托,为委托人实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全程运输,以及提供相关运输物流辅助服务的活动。
2. 多式联运“一单制”: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覆盖多式联运全程,使用一个结算费率,一次保险,作为发货人与收货人交接的唯一凭证。
3. “一大四小”机场:“一大”是指江北国际机场,“四小”是指万州、黔江、武隆、巫山机场共4个支线机场。
4. “三核心八重点十一般”港口集群:是指主城、万州、涪陵3个核心港区,永川、江津、长寿、丰都、忠县、奉节、合川、武隆8个重点港区,石柱、云阳、巫山、巫溪、彭水、酉阳、开州、铜梁、潼南、綦江10个一般港区。
5. 三峡船型:是指根据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市场及通航环境而设计的一种大长宽比的新型船舶。
6. 第五航权:也称第三国运输权,是指承运人前往获得准许的国家,并将从第三国载运的客货卸到该国,或者从该国载运客货前往第三国。
7. 无船承运人:是指集装箱运输中,经营集装箱货运的揽货、装箱、拆箱以及内陆运输,经营中转站或内陆站业务,但并不经营船舶的承运人。
8. 驮背运输:指在始发地铁路货场装载货物的公路货车或半挂车自行开上或吊装至铁路专用车辆(驮背车),通过铁路完成长距离运输,到达目的地铁路货场后,公路货车或半挂车自行开下或吊离铁路专用车辆并驶往最终目的地的公铁联运方式。
9. 卡车航班:指航空公司在货物始发地与中转航站、或中转航站与最终目的地之间固定开辟地面运输路线,与地面运输承运人签署外包协议,进行货物陆空联运的运输形式。卡车航班是作为航空运输的延伸服务来运作的。
10.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指实现申报人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一点接入、一次性提交满足口岸管理和国际贸易相关部门要求的标准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数据信息、实施职能管理,处理状态(结果)统一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给申报人。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主办: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0000110
ICP备案:渝ICP备20002885号 国际联网备案: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9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