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冷链物流发展政策操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渝口岸物流发〔202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75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口岸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口岸物流发〔2021〕7号)相关要求,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制定了《重庆市冷链物流发展政策操作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冷链物流发展政策操作办法
(暂行)
为深入推进全市城乡冷链物流体系建设,促进全市冷链物流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冷藏车辆奖励。
1.采购合规冷藏车辆。对采购符合规定车型冷藏车辆并按要求接入全市冷链物流信息平台实施管理(实时与信息平台交互温度、位置、开关门次数等信息)的本地独立法人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冷藏车辆裸车价30%予以一次性奖励,每台最高不超过4万元。
2.信息化改造现有冷藏车辆。对现有冷藏车辆信息化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温度采集、开关门次数统计、定位及数据传输系统等)并按要求接入全市冷链物流信息平台实施管理(实时与信息平台交互温度、位置、开关门次数等信息)的本地独立法人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每台最高不超过2000元予以一次性奖励。不与冷藏车辆购置奖励重复享受。
(二)冷链物流节点奖励。
1.一级、二级冷链物流节点运营单位。对市内接入市冷链物流信息平台实时管理(实时与信息平台交互温度、湿度、进出库数据等信息)的一级、二级冷链物流节点运营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
2.三级冷链物流节点运营单位。对接入全市冷链物流信息平台实时管理并承诺半年内实现肉类等适冷商品纳入全程追溯冷链物流模式的商超、零售店等三级节点运营单位,按照门店面积大于等于20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门店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万元、门店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单店一次性奖励。
3.适冷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平台企业。对参与全程追溯冷链物流模式探索和试点搭建的适冷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平台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冷链物流标准奖励。
对牵头制定冷链物流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本地独立法人单位,按照单个标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
冷藏车辆奖励和一、二、三级冷链物流节点奖励由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重庆市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向市政府口岸物流办提交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增值税发票、车辆行驶证、承诺书或协议等)。
冷链物流模式试点奖励、冷链物流标准奖励由企业向市政府口岸物流办提交书面申请。
(二)部门审核。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会议评审、备案等流程,并告知申请单位审核结果。
(三)资金拨付。
完成部门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单位。
四、监督检查
(一)申报上述所有政策资金的企业及企业法人须当年无任何违法违纪情况,本着“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企业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及数据真实性、资金使用安全和绩效等负责,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申报数据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该企业三年内所有口岸物流有关奖励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加强业务指导和绩效管理,采取实地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绩效评价,适时开展第三方审计。
(三)获得冷藏车辆奖励以及冷链物流节点奖励中商超、社区零售店奖励的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违反已签署的承诺书或协议约定的义务时,由市政府口岸物流办收回奖励资金。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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