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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073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渝口岸物流函〔2020〕69号)

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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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出台陆海新通道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建议》(第0735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通道建设和物流发展的关心关注,感谢您提出的非常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吸纳,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重庆海关、成都铁路局重庆办事处等部门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重庆积极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合作共建,实现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广东湛江市全覆盖,并于4月初印发了《重庆市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重庆依托东南西北四向通道、铁公水空多式联运,加快组建通道物流和运营组织中心,推动内陆国际物流枢纽和国际多式联运中心建设,大力促进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发展,货物集聚能力和综合服务水平持续增强。2019年,我市铁海联运班列、跨境公路班车、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开行

923、1252、71班,同比增长51%、147%、29%,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充分考虑并将大量吸纳到下步工作中。

一、关于“铁海联运班列、班车、航班开行方面情况”的建议采纳情况

(一)您提出的“支持开通重庆—东盟货运航线”建议,我们充分采纳,正积极推进。按照《方案》的相关部署,我市正规划布局第二枢纽机场和货运机场,加快江北国际机场第四跑道和T3B航站楼建设,加密重庆至通道沿线国家(地区)航线,增加全货运航线,力争到2025年我市开通至东盟等通道沿线国家(地区)的客货运航线将达到50条,同时我们积极支持和鼓励国际航班利用腹舱运送国际货运快件业务。

(二)您提出的“支持企业开通重庆市区县及周边省市至重庆始发点的公路集装箱班车”建议,我们充分采纳,正积极推进。我市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车)以本地货源为主,外地货源约占10%,今年以来,我们加强市区联运和省际协作,已开行涪陵、长寿至钦州的集散班列和青海、甘肃经重庆至钦州的区域集结班列。我们支持鼓励企业开通运营重庆市区县及周边省市至重庆始发点的公路集装箱班车,下步将深入区县、园区和企业做好定制化物流运输服务,加强与四川、贵州等周边省市合作,开通至重庆的铁路集装箱班列及公路集装箱班车,进一步扩大重庆集货中转能力。

(三)您提出的“所有经重庆认可站点始发的铁海联运集装箱班列给予普货铁路运价下浮30%以上优惠,冷链班列铁路运价下浮43%以上优惠”建议,我们充分吸纳,正积极推进。经与铁路部门协调,由团结村、江津、果园港始发的铁海联运班列(含冷链班列)已按铁路运价下浮30%施行,由防城港发往重庆的冷链班列已按铁路运价下浮43%施行。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对接铁路部门,争取市内其他站点始发的铁海联运班列(含冷链班列)纳入运价下浮,主要站点铁路运价下浮43%以上。

二、关于“跨境公路运输方面”的建议采纳情况

(一)您提出的“对开行密度达到每月15班以上的跨境公路运输企业给予1000元/40英尺集装箱重箱的支持”建议,我们充分吸纳,正积极推进。目前,重庆公运东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营的重庆-东盟跨境公路班车,由市财政予以一定的奖补。我们支持鼓励企业开行至东盟国家的运输班车,并将积极协调市财政予以扶持。

(二)您提出的“争取中国与东盟双牌照货车按指定线路指定站点运营政策延自重庆”建议,我们充分吸纳,正积极推进。目前大湄公河次区域(简称“GMS”)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已发放给云南、广西等省区的相关运输企业,下步我们将加强与交通运输部及相关省区的对接,为我市运输企业争取GMS行车许可证,助推我市跨境公路运输发展。

三、关于“物流和通关费用”的建议采纳情况

(一)您提出的“支持跨境公路班车和满足国家交通运输部标准(GB—1589)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在重庆市内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建议,符合物流降本增效的需要,目前我市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按三类客车的收费标准优惠计收重庆市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从今年1月1日起,全国货车高速通行计费方式调整后,我市保留对集装箱运输车辆的优惠收费政策,继续按三类客车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您提出的“对口岸收费清单实行一张网管理”建议,我们充分吸纳,正积极推进。我们不断加强收费目录清单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已完成对《重庆口岸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的第五次更新工作,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相关网站对外公示。我们于去年8月发布了《口岸收费公示的提醒告诫书》,明确清单之外一律不再收费。

(三)您提出的“推行重庆口岸‘7×24’小时通关全覆盖,推广提前申报,公开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实现进出口单证电子数据上传零费用”建议,我们积极采纳,正积极推进。我们会同重庆海关已将7×24小时通关服务保障从航空口岸向水运、铁路、公路、邮局等口岸和监管场所延伸,实现市内口岸全覆盖,持续推广应用“提前申报”,健全提前申报容错机制。公开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多次公布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场内转运、吊箱移位等作业时限标准,进一步压缩货物在重庆口岸场站码头的作业时间。重庆的进出口单证电子数据上传已实现零费用。

(四)您提出的“与沿线海关推进两段准入监管作业改革”建议,符合海关改革方向,重庆海关正积极探索推进。目前我市率先在西南地区实施“两步申报”“两段准入”改革试点。去年10月,西南地区首票“两步申报”报关单在重庆机场海关顺利完成通关,企业申报项目大幅压缩。去年11月15日起,通过采取分段监管的方式实施“两段准入”,口岸验放速度进一步提升。

(五)您提出的“搭建与东盟国家海关合作机制,探索安全智能锁在跨境铁路和公路运输中的应用试点”建议,重庆海关充分采纳,正积极推进。国际海关合作方面,重庆海关促成中新(重庆)关际合作备忘录成功签署,成为重庆海关历史上首个直接参与的国际关际合作协议;地区通关合作方面,重庆海关会同15地海关共同建立了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合作机制,并签署合作备忘录,确立5个方面18项具体合作事项,共同促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下一步,重庆海关还将引导企业在跨境铁路和公路运输中试点应用安全智能锁。

(六)您提出的“创新多式联运提单,推动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化,鼓励企业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实现一单到底”建议,我们充分吸纳,正积极推进。根据《方案》要求,我们正开展《重庆市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专项课题研究,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开展铁海联运“一单制”应用试点,研究建立“一次委托”“一次保险”“一单到底”“一次结算”的全程服务模式,探索贸易物流金融新规划。

四、关于“冷链物流体系”的建议采纳情况

(一)您提出的“支持将往返重庆与北部湾港的冷链特色班列纳入陆海新通道统一品牌运营,享受普货班列同等对补补助”建议,我们充分采纳,正积极推进。目前,我市通道运营平台公司已开行重庆至北部湾港的冷链特色班列,实现铁路运价下浮并享受普货班列同等补贴,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铁路部门协调,争取对冷链班列给予更大支持。

(二)您在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中提出“支持冷库设备、支持购置现代化物流设备、支持重庆市域冷链枢纽设施建设,对相应企业实施补助”的建议,符合我市对于冷链物流的规划,我们将积极推进。按照《方案》要求,我们将积极支持江津建设中国西部(重庆)东盟农副产品冷链分拨中心,鼓励发展冷链配送新模式,协商相关部门制定关于冷链物流发展的支持政策。

五、关于“重点物流园区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议采纳情况

(一)您在第十五、十六条提出“优先保证纳入西部陆海新通道重大项目的土地供应,按支持仓储物流用地地价政策”等相关建议,完全符合实际,我们将认真吸纳到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与物流发展规划的协同衔接,评估优化物流空间布局,探索重要物流枢纽项目用地空间保障机制。对符合相关政策的重点物流仓储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建设时序予以保障,优先将西部陆海新通道重大项目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优先保障。积极开展物流用地出让价格政策研究,大力支持降低物流企业用地成本。探索利用货运交通枢纽基础设施周边碎片化闲置土地开展物流服务的具体支持政策,推进交通物流融合发展。

(二)您提出的“支持在经认定的西部陆海新通道重点物流园区内开展多式联运提单、陆运提单、陆运运单融资等创新业务”建议,我们充分吸纳,积极推进。目前我们正以中欧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为依托,积极开展铁路运单物权化和多式联运提单试点,通过和保险机构合作,创新保险增信融资模式等相关措施,提升中资银行境外机构铁路提单的融资结算功能,构建了境内外一体化服务能力、信用能力和风控能力。去年,重庆物流金融公司与50余家金融机构、贸易物流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与12家商业银行和60余家企业客户开展业务合作,卓有成效的推进了解决物流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您提出的“争取将符合条件的西部陆海新通道重大项目(事项)纳入国家相关规划,争取国家更大支持”建议,我们充分吸纳,正大力推进。目前国家层面,已建立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西部陆海新通道省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相关部委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物流枢纽建设、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等方面也给予了大力支持。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做好全市物流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建立省际联席会议协商机制,进一步完善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政策措施,争取将符合条件的西部陆海新通道重大项目(事项)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争取国家更大政策支持。

六、关于“引进培育物流企业方面”的建议采纳情况

(一)您提出的“对经重庆统一运营平台认定的货代、船代、多式联运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建议,我们充分吸纳。按照《方案》要求,加强引进培育物流企业,协调市级财政和相关区县,出台更多财税政策支持。

(二)您提出的“参加西部陆海新通道招商招展活动的展位费、特装费等,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70%的标准适当予以补助。”建议,我们充分吸纳。为宣传推介西部陆海新通道,我市对参加西部陆海新通道招商招展活动的相关园区平台、物流企业的展位费、特装费予以了一定补助。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对接扩大优惠范围,让更多的物流企业享受优惠补助。

(三)您提出的“关于物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服务保障工作相关”建议,完全符合《方案》要求,我们将充分吸收到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协同市人力社保局,开辟物流紧缺人才“绿色通道”,重点引进熟悉国际物流业务和现代供应链管理的中高级管理人才,对于引进人才的落户、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服务保障性工作我们将协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确保引进人才的顺畅落户定居。

此复函已经聂红焰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再次感谢您对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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