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29号)规定,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对2025年12月31日前由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牵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2026年1月20日
(联系人:刘一兴;联系电话:1569622172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冷链物流发展政策操作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口岸物流发〔2021〕10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关于印发2021年重庆市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口岸物流发〔2021〕6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口岸物流发〔2020〕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2026年1月20日印发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