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代表团提交的这份全团建议很专业——加快可转让货物单证规则落地推动陆上贸易高质量发展
加快可转让货物单证国内立法,完善可转让货物单证政策配套,加强可转让货物单证司法保障……全国两会期间,重庆代表团提交了一份极为专业的全团建议——《关于加快可转让货物单证规则落地推动陆上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呼吁从国家立法、政策配套及司法保障等方面,支持重庆探索陆上贸易规则,助力打造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内陆开放综合枢纽。
重庆处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交汇节点,在国家区域发展和对外开放格局中具有重要作用。202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强调,要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奋力打造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内陆开放综合枢纽。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探索陆上贸易规则取得积极进展。
探索陆上贸易规则 先行先试的何以为重庆?
可转让货物单证规则,很多人对于这份专业的全团建议名称较为陌生,其实这正是重庆牢记殷殷嘱托,探索陆上贸易规则进程中的新事物——“一单制”。
2025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80届会议审议通过《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首次在国际层面创设了适用于多式联运及各类单式运输的可转让货物单证制度,赋予铁路、公路运单等传统运输单证类似海运提单的功能并明确支持电子单证形式,旨在促进贸易融资、降低内陆贸易成本和推动贸易数字化。《公约》是首部源于我国司法实践、由我国在国际运输规则领域引领制定的国际公约,是我国积极践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治理倡议和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举措。目前,《公约》在联合国的审批程序已全部完成,计划于2026年下半年在加纳首都阿克拉举行《公约》签署仪式。根据《公约》条文规定,《公约》将在第1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180天正式生效,生效后将为我国陆上贸易高质量发展带来重大机遇。
近年来,重庆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在中央和国家部委支持指导下,逐步推动陆上贸易实践经验上升为国际公约。一是加强跨境贸易实践。2011年3月,中欧班列在重庆正式运行以后,重庆逐步在汽车进口领域探索采用“铁路提单国际信用证”结算,并从“铁路提单”成功拓展至多式联运“一单制”提单,为跨境运输方式的单证物权化提供了实践样本。二是加强制度规则创新。先后出台《关于推进运单融资促进重庆陆上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多式联运“一单制”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一单制”数字提单应用若干措施》等,在全国率先推动多式联运“一单制”规模化实践。三是加强司法审判实践。2020年6月,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首创并总结提炼的铁路提单裁判规则,为《公约》相关规则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司法实践依据。2019年7月,重庆相关部门与法院作为中国参会团地方代表,随团参加联合国贸法会第52届会议,向国际社会展示了重庆的创新实践,为我国正式提出立法建议提供了重要实证。
截至2025年底,重庆累计签发“一单制”提单超4.7万单,其中数字提单超1.3万单。应用场景从传统国际铁路、铁海2种联运方式,拓展至江海、公海、国际公路班车等5种联运方式,覆盖平行汽车、机械设备等多个品类。2026年1月,重庆签发“一单制”提单共1264单、同比增长22.7%,其中数字提单增长20.2%。同时,对接《公约》规则,率先签发《公约》项下铁海、铁路、江海联运可转让“一单制”提单(NCD)。
陆上贸易新规则落地落细存在的问题
全团建议认为,陆上贸易新规则存在以下若干问题:
(一)《公约》与国内法衔接有待完善。我国现行的民法典、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对陆运及多式联运单证的物权属性、流转规则界定较为模糊,与《公约》制度设计存在差异。《公约》部分原则性条款需通过国内立法或司法解释细化,但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制定等工作尚未全面启动。国内现有运输责任体系与可转让货物单证之间仍需进一步适配。
(二)《公约》与实践对接有待深化。各部门协同推进机制不够健全,缺乏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政策制定、流程优化衔接不够,存在政策碎片化、信息孤岛等问题。各地在单证标准、应用场景、政策支持等方面差异较大,导致可转让货物单证跨区域流转受阻。宣传力度不够,外贸、物流企业对《公约》核心内容、制度优势及应用场景了解不深,《公约》制度红利难以快速释放。单证电子化、标准化水平不高,存在格式不统一、信息不互通等问题,难以适配数字贸易发展需求。金融机构开发相关融资产品不多、准备不足,影响可转让货物单证实用性。
(三)司法保障力度有待强化。可转让货物单证除适用海运以外,还适用于其他多式联运及各类单式运输。但目前,海运提单相关法律规则能否直接适用于其他可转让货物单证,尚无明确规定。针对可转让货物单证的批注规范、签发标准,以及数字单证法律效力、跨境流转流程等问题,尚未建立完善的规则体系,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对可转让货物单证应用提供规则指引。
提请国家层面从三大方面给予支持
由此,重庆代表团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可转让货物单证国内立法。建议《公约》签署后,加快履行批准程序,推动《公约》尽早生效。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国家层面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或者对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立法解释,明确可转让货物单证的担保物权属性、签发主体、流转规则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衔接《公约》关于可转让货物单证“双轨制”解决方案、签发主体范围等核心规定,为《公约》落地提供国内法支撑。同时,指导重庆等具备条件的地区,从程序性规则或者具体管理规范等方面开展地方立法探索。
(二)完善可转让货物单证政策配套。建议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委,充分发挥重庆作为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和运营组织中心作用,推动沿线具备实践基础的地区加强协同联动,统一区域内单证标准和实践路径,系统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逐步构建全国统一的陆上贸易单证市场,提升我国可转让货物单证的国际认可度。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共同参与铁路、公路、多式联运等可转让货物单证法律问题研究,为银行将单证纳入合格押品范围提供制度支撑,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基于单证的贸易结算、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创新。
(三)加强可转让货物单证司法保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系统总结各地区陆上贸易单证创新司法实践经验,适时发布可转让货物单证相关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进一步细化规定可转让货物单证的裁判规则,高效化解单证相关纠纷,强化司法保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