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口岸物流发〔2025〕16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一单制”数字提单应用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多式联运发展,推动健全多式联运规则体系,现将《加快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一单制”数字提单应用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2025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一单制”
数字提单应用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广电子运单,推动单证票据标准化”以及交通运输部等八部门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的意见》“推进国际多式联运单证应用创新”“拓展多式联运‘一单制’服务功能”等要求,进一步提质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加快构建现代化多式联运集疏运体系和综合服务体系,现就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一单制”数字提单(以下简称数字提单)扩大应用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数字提单平台建设管理
1.鼓励数字提单平台建设。鼓励支持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独立第三方建设主体应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建设数字提单平台,集成数字提单签发、流转、转让、放单、还单等平台功能,实现数据互通互认、业务真实可查、全程动态可溯。
2.支持数字提单平台开放共用。鼓励数字提单平台建设主体采取加密、脱敏、隐私计算等技术手段,减少市场主体顾虑,确保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数据“可用不可见”,支持已建数字提单平台向市场开放共用,实现平台资源共享。
3.鼓励数字提单平台数据上链存证。鼓励已建数字提单平台接入数字陆海新通道应用,开通分布式数字身份(DID),通过航运贸易区块链,实现数字提单数据上链存证、链上验核、授权交互,逐步贯通多式联运全程信息。
4.提升数字提单平台安全保障水平。数字提单平台建设主体应当加强数字提单平台网络和数据安全建设保障工作,防止平台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建立网络和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在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确保平台运行安全。
二、完善数字提单标准规范
5.规范数字提单签发文本标准。鼓励数字提单签发主体协同行业协会、托运人、承运人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国际商会(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等规则,衔接数字提单与海运提单、铁路运单等传统单证要素,规范数字提单签发内容,制定包含提单号、收发货人、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运输节点、运费支付情况、签发日期和地点、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等信息的数字提单标准文本。
6.健全数字提单使用规范。鼓励数字提单签发主体参照《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等国际通行标准,健全数字提单业务流程、数据交换、服务要求、安全准则等使用规范,便于各参与方采用统一标准和规则使用数字提单。
7.支持制定数字提单转换规则。支持数字提单签发主体依法依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数字提单与纸质提单转换规则,明确可转换情况、转换流程和验证机制,确保提单的唯一性,保障交易安全。通过区块链技术开展上海海船提单、重庆江船提单转换,探索形成江海联运海船、江船提单链上换单规则。
三、拓展数字提单综合服务功能
8.支持数字提单控货功能。支持铁路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外贸企业、仓储物流企业、金融机构等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各方在交付和监管方面的权利义务,构建信息验证、全程控货、风险控制的协同机制,保证数字提单在货权控制上的唯一性、有效性。
9.支持拓展数字提单增信功能。鼓励金融机构采用数字陆海新通道等公共信息平台汇聚的贸易、通关、物流等公共信息,结合可信数字提单签发、流转、交还单记录,为企业信用画像,为守信企业提供贸易真实性验核等更加全面的信用支持。
10.支持提供数字提单融资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将数字提单作为融资授信凭证,开发并提供从启运地到目的地的全程融资及基于数字信用的专项融资服务,包括进出口贸易融资、供应链金融等特色金融服务,并给予利率优惠,推动“秒申秒贷”高效服务。
11.鼓励拓展数字提单便捷结算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电子信用证等业务,并为使用数字提单的企业提供本外币结算便利化服务,在见单付款场景下,金融机构可凭核验无误的数字提单完成支付。
12.支持创新数字提单保险业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基于多式联运货物运输,探索创新以集装箱为风险单元的投保模式,实现“一张保单、全程保障”。
13.支持数字提单出口退税单证备案。鼓励和支持出口企业在当期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将数字提单作为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按规定进行出口退税单证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四、加强数字提单推广应用
14.支持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人。鼓励铁路、水路、航空和大型道路运输等骨干企业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转型,探索开展多式联运业务。积极培育具备全网络组织运行能力和能够提供“一站式”“一箱制”“一单制”服务的多式联运经营人,逐步推动数字提单扩大应用范围,形成签发数字提单的主力集群。
15.深化数字提单国际合作。鼓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境内外物流、货代企业等,依托航运贸易区块链开展数字提单互认合作,构建跨境跨链互认网络,积极推动数字提单应用在通道沿线地区、新加坡等境外国家规模化落地。加强在沿线国家推进政策沟通、设施联通与规则统一,构建通道一体化经贸生态。
16.强化数字提单政策扶持。加大对数字提单的政策引导力度,通过按规定给予单证签发奖励、提单融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推动数字提单在实际业务中的规模化、广泛化应用。
17.加大数字提单宣传推广力度。鼓励多式联运经营人、金融机构等,通过开展培训、研讨、展览等方式,面向境外交易对手、银行和法律机构,宣传推介数字提单规则和区块链数字提单平台,提高数字提单的认可度。鼓励和支持货运代理企业、外贸企业、仓储物流企业、金融机构等,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数字提单,促进数字提单的应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2025年12月9日印发